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藏0121执107号
被执行人:西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西藏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林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藏012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需支付款项313元(叁佰壹拾叁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院审管办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同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银行账户余额有34530.23元存款。但因轮候冻结无法扣划,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依法通过法院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我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我院已将西藏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何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西藏某有限公司某银行农名工专用账户中有存款339420.27元,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证明取出该笔存款,且账户为农名工专用账户,故银行不予冻结。
七、我院于2025年2月19日前往前往林周县某城乡建设和交某局、林周县某局和某某局、林周县某资源和某保障局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我院于2025年2月19日委托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某局、某局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九、我院于2025年3月25日将西藏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的身份信息交由公安局布控,未在期限内触控。
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藏0121民初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