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福伟华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福伟华电子工贸有限公司诉西藏江南桂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2621民初256号
原告:西藏福伟华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江南桂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法定代表人:何成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原告西藏福伟华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江南桂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7年1月11日,原告西藏福伟华电子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福伟华电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646.56元,减半收取计23323.28元,由原告西藏福伟华电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运涛 审判员杨海波 代理审判员杨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禹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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