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尼区精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藏24执保7号
那曲县精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格尔木敦恒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那曲县精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格尔木敦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和2019年5月7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格尔木敦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询结果为:所有银行账号内均没有银行存款,无证券投资、名下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因此申请人那曲县精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格尔木敦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04147.00元或等值财产的要求不能实现。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