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执3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8880397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龙疆东街365号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名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昕,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新建旅客运输公司职工,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马萍(系***妻子),汉族,1990年4月17日出生,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新疆北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购房款218000元,案件受理费2285元,执行费3204元。现已执行101000元,尚余11928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马萍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001执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新民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双娟
书 记 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