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民初976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对原告上海华凯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兵100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兵100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九行中“建设构成施工合同”补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5页判决主文第一项中质保金“1136998.9元”补正为“1136998.91元”,合计数额“1702841.84元”补正为“1702841.85元”;判决主文第二项质保金“1136998.9元”补正为“1136998.91元”。
审 判 长 姚江梅
审 判 员 殷 真
人民陪审员 李延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