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民初1570号
原告:新疆隆辉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8AH5K33,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乌伊东路温州国际商城111-B71号。
法定代表人:何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瑞,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8880397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龙疆东街365号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名忠,经理。
原告新疆隆辉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隆辉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基于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本院将该案委托至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调解,原告在调解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隆辉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4元,减半收取413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姚江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