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8880397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龙疆东街365号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名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昕,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新建旅客运输公司职工,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马萍(系***妻子),汉族,1990年4月17日出生,新疆丰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新疆北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师住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76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马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师住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韩新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双娟
书 记 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