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001财保1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68880397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龙疆东街365号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许名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申请人:王明珠,女,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申请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明珠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兵1001财保10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被申请人**、王明珠按照(2021)兵1001民初155号判决书完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明珠所有的位于北屯市馨苑小区9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一套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屯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申请人**、王明珠按照(2021)兵1001民初155号判决书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明珠所有的位于北屯市馨苑小区9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一套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明珠所有的位于北屯市馨苑小区9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