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01民初648号
原告:库尔勒市楼兰园林绿化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平,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咏梅,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俊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库尔勒市楼兰园林绿化科技服务中心与被告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市楼兰园林绿化科技服务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10977.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兰祥
人民陪审员 刘 德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