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区成瑞建筑器械租赁、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财保53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区成瑞建筑器械租赁,住所地牡丹江市**区铁岭镇青梅村。
经营者:林薇,女,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四英,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6号A栋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梁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区成瑞建筑器械租赁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上海街支行账户23×××88内存款1434589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单号626110104602022000005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保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1434589元为限,保全期间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区成瑞建筑器械租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上海街支行账户23×××88内存款1434589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牡丹江市**区成瑞建筑器械租赁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