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9民初573号之一
原告: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二克浅镇文化村四屯(南数第一排东数第三家)。
经营者:***。
被告: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6号A栋7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双河镇助心村。
负责人:**。
原告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讷河市**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信 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