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527号之二
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下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腾,贵州听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新区综合市场**(B4-7至B4-12)。
法定代表人:姜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6.00元,由原告贵州通源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素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