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一鸣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
法定代表人:吴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大海,贵州凯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姜龙。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贵州一鸣蓝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499086.70元,执行费738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