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62559.00元,执行费8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饶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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