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代理人:赵应科,系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华海致远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新城区紫欧雅郡临街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DXNQJ3N。
法定代表人:吴有学,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河滨新区综合市场B4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DK7U17C。
法定代表人:姜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与**、贵州华海致远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贵州华海致远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5.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60.00元,共计2673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华海致远工程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735.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延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