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2728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8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113805.00元,执行费160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玉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