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045号
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0354199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312国道旁。
被申请人: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68083,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重机巷39号西联商务中心B幢15楼。
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镇××道××段的房屋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镇××道××段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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