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机电商行、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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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8454号



原告:杭州余杭***机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怡丰城****-3。




经营者:***。




被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重机巷**西联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嘉明,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机电商行诉被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机电商行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余杭***机电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机电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杭州余杭***机电商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韩瑞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祝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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