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4100号 原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重机巷39号西联商务中心B幢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建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