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4100号
原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重机巷39号西联商务中心B幢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告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建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