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管道有限公司、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6408号 原告:杭州***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盛泰名都中心2幢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6824853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重机巷39号西联商务中心B幢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68083。 法定代表人:王智春。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杭州***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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