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1000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昌工程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9栋5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5665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92050L。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花,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江西中昌工程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赣0102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西中昌工程桩基检测有限公司、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花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及查封用以担保的被登记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小区F组团21栋2单元601室的房屋。2016年5月2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名下的坐落于青山区京东住宅小区F组团21栋2单元6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5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账号:79×××58)的90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2017年5月3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上述银行账户90万元存款,2017年5月2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账号:79×××58)的90万元存款。现本院二审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上述银行账户90万元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账号:79×××58)的90万元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芸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