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24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联圩乡前洲村沙洲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6********。
被申请人:江西中昌工程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9栋5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5665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92050L。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涂传伟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昌工程桩基检测有限公司、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102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79×××58的账户,并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涂传伟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区F组团21栋2单元601室(第6层)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在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79×××58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涂传伟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区F组团21栋2单元601室(第6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涂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