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259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永生,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申请人:淄博晟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芦家台村青年街17号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T8DX54。
法定代表人:*永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生、淄博晟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生、淄博晟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永生、淄博晟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永生、淄博晟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