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2904号之二
原告:**,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吉安市家庐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北京路18号吉安城控大楼3楼(井冈山大道以西、吉安南大道以北、春兰路以东、文体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844659A。
法定代表人:曾建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江西吉泰(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江西吉泰(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家庐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济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丽
书 记 员 尹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