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2民初1489号
原告:兴隆县半壁山国兴搅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2MA094QFW51。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
法定代表人:程世国,职务:经理。
被告: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757876XN。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
法定代表人:侯振,职务:经理。
原告兴隆县半壁山国兴搅拌站与被告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兴隆县半壁山国兴搅拌站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隆县半壁山国兴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兴隆县半壁山国兴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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