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11民初3112号
原告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泰安天平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国素清
法官助理田玉娟
书记员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