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4667号
原告山东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立案系统推送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貌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