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2民初1969号之二
原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0.00元,减半收取计3,520.00元,保全费2,520.00元,均由原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颖
书记员 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