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22民初1482号
原告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6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兴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伊站君
书记员  单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