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宏大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市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宏大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2元减半收取为5136元,由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