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宏大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2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宏大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大街2号营业楼。
法定代表人侯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高庄村委东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宏大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宁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宏大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46877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公告满期后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院已通过全国网路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反馈,无银行存款,无车辆。
本院已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无登记信息。
本院已向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情况,反馈无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沃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因本案需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