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迈工程设计(重庆)有限公司

海迈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迈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星月,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岷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海迈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1)云01民初13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迈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案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关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胜***洲宝月讲堂建设工程项目》的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如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中欧建工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眉山市东坡区××道××段××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中欧建工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欧建工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胜***洲宝月讲堂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工程位于昆明市晋宁区,昆明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关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胜***洲宝月讲堂建设工程项目》的补充协议”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海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