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秀山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秀山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永福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26民初740号
原告:广西秀山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2号楼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539842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福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滨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26MB1822305Y。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秀山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福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秀山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广西秀山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