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广西秀山水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西路10号瑞士花园翠湖苑13栋1层13SP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福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滨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开,广西直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秀山水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永福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秀山水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70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钟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