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谐和路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与威海谐和路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02民初335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谐和路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柳林村啤酒厂西1.5公里。
法定代表人:邹本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谐和路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谐和路桥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各自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谐和路桥公司赔偿24203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及理由:***工作时受伤,已与谐和路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履行。
谐和路桥公司辩称,认可***主张的事实,但因公司审批流程复杂,故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2018年10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摔伤,后于2019年11月12日与原工作单位谐和路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赔偿一次性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24203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谐和路桥公司未实际履行,***故而提起本案诉讼,并产生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针对***受伤事宜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协议虽未约定赔偿款项的给付期限,但自协议缔结至本案起诉,已半年有余,***要求谐和路桥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无不当。协议书中虽未约定***之律师代理费亦由谐和路桥公司负担,但因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致***提起本案诉讼,且庭审时该公司亦认可该部分损失由其承担,是为处分自身权利,当予尊重。
综上所述,***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谐和路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47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威海谐和路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