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方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金方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6117号
原告:河南金方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路工商花园**东中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37221597N。
法定代表人:马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伟,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大厦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CP6BIY。
法定代表人:张瑞雪,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金方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金方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方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金方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