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276号
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41号2层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L77K10。
法定代表人:黄靖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三层3F-05、3F-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3256243P。
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知识产权服务(中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穗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