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8680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对上诉人***、上诉人北京海置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汽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民终868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民终868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审判长王爱红,审判员刘佳洁”补正为“审判长刘佳洁,审判员王爱红”。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王爱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正
书 记 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