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民初5159号
原告:平舆县得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军民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住所地:平舆县文化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选,该局法制室主任。
原告平舆县得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公安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