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

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3538号
原告: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105-8号。
法定代表人:吕树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振,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负责人:金东寒,校长。
原告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