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2861号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金龙绿城(中心医院旁)2栋2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龚翠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健,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金东寒,校长。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申 露
书 记 员 胡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