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

爴璋、****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5925号
原告:**,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金东寒,校长。
原告**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玉梅
审 判 员  尹晴晴
人民陪审员  范 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金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