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

***、***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683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宇(原告之子),1983年8月2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1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颖,女,该单位职员。
原告原告***与被告天津大学,***所有权确认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