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

***、天津大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0104民初4821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天津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3日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单羚慧 书 记 员 张 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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