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宜昌市大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军,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5楼。
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56157.8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4996.50元、执行费23312元由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执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晓 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 腊 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皮李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