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5民初3590号
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05元,由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