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生,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运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580409119Q。
法定代表人:周广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永生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预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永生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永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永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1,367.5元,由上诉人徐永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孙 梦
审判员  朱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