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桂华、张德国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执673号
申请人杨桂华,男性,1968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张德国,男性,198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6817297522。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玉龙,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桂华与被执行人张德国、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民终5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国、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德国、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46.97252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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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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