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5财保4号
申请人: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蓝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聚龙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聚龙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办公楼、厂房进行查封冻结(价值600万元)。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6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聚龙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办公楼、厂房,(保全价值6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