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财保47号 申请人:枣庄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广进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14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品品